長庚大學一名大三學生,因為打賭服輸,公然在學校運動場上脫光衣服跑一圈,結果被校方記兩大過兩小過。校方所持的理由是該生「一錯再錯」,所以才以校規重懲。

 

  公然脫光衣服「遛鳥」或「獻寶」,如果被抓到,一般會依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的公然猥褻罪移送檢方起訴。像過去一名常在景美女中圍牆旁向女學生獻寶的「怪叔叔」,就被台北地院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另外,近來網路上也常有心態異常的男女,自拍性器官然後上網張貼,美其名為「比大營」或「手扒雞」。這種行為則會觸犯散布、播送猥褻圖片罪,像之前一名科技男就被判刑六月,易科罰金要繳十六萬二千元。

 

  長庚大學的男同學「遛鳥」的情形,和前兩種犯罪態樣不同。因為觸犯公然猥褻罪或散布猥褻物品罪,必需要有「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或「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才會觸法。

 

  「遛鳥俠」則是因打賭,在願賭服輸下,只好「守信用、重然諾」脫光衣服跑操場「懲罰自己」,而且選在深夜,所以他的本意並不具「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

 

  就法論法,「遛鳥俠」的行為,可能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可以處六千元以下罰鍰,行為的可罰性很輕。

 

  反而是當天在場圍觀的同學,拍下現場照上網張貼,如果被查出是那一位同學所為,則其可能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責反而更重。  [200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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