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司法隨筆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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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選舉正進行得如火如荼,基隆地檢署昨天以簽發拘票方式,拘提現任立委陳朝龍到案,原本讓外界以為檢方早已搜證齊全,所以才敢直搗黃龍,沒想到最後竟然以卅萬元交保,這是標準的雷大雨小辦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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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在偵辦首長特別費案,除了在馬英九案被證人指控筆錄不實外,昨天在呂秀蓮副總統特別費案,也被兩位證人指控筆錄不實,此舉也印證檢方偵辦案件時,確實辦案品質有問題,並非單獨針對馬案,而是長時間來,很多檢察官就是以這樣的態度來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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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從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近九年,由於監聽票核發浮濫,社會上一直存有爭議,一直到去年十二月十一日才回歸法院。昨天司法院公布實施近四個月的成效,回歸法院後核准率大幅降低,顯示這項權限移給法官來審核,多一層關卡節制,確實對人權及隱私有進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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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採任期制,究竟是否要有退場機制?是可以討論的,明確訂有退場機制,對總長會有監督壓力,不會一經同意任命後就「好官我自為之」,但是如果退場機制門檻訂得太低,造成立委可以輕易「綁架」總長,檢察總長的權威形象盡失,則當初制度設計的美意也泡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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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局長王光宇是否異動?最近傳得甚囂塵上,王光宇到任也將屆滿三年了,新政府在政權換手滿一年後,這時候要異動調查局長,一點也不會讓人訝異,只是要找誰來接調查局長比較適宜,倒是要費些思量。至於傳聞可能由一審檢察長當中遴任,只要是適當領導人才,有事務官十四職等任用資格,當然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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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共同合作打擊跨國犯罪,由法務部主導率團赴美洽談訂定的「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草案,由於雙方順利達成共識,未來協定經我方立法院通過及美方向國會報告後生效,中美雙方基於互惠原則,就有正式管道可以執行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共同合作打擊跨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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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庭審理劉姓少校涉及的洩密案,外傳是以媒體記者撰寫獨家新聞,一定可以獲得報社頒發獨家獎金,軍方人員協助媒體記者報導就是圖利記者,所以也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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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昨天深夜突然發佈新聞,針對涉及匯豐證券弊案,參加龍馬高爾夫球隊的檢察官,作出懲處,其中曾擔任龍馬球隊前身龍馬會會長的士林地檢署檢長謝榮隆首當其衝,改調高檢署主任檢察官;但是也曾擔任過龍馬會長的調查局長葉盛茂則無事,也引發不少基層檢察官不滿,認為法務部懲處的標準不一,究竟法務部是否存在兩套標準?確實應該向外界「說清楚,講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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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讚榮被誤指為計程車之狼案,漫長的偵審過程凸顯從警方偵辦到檢察官偵結起訴,法官審結宣判的輕率,讓一位無辜的民眾被羈押了八百多天,差點妻離子散,就算是同意冤賠也不能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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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昨天快馬加鞭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修正草案,大幅翻修陸海空軍刑法,這個法之所以要趕在昨天通過,並且要在這一、二天就以最速件送總統府公告並施行,除了是要跟「時間賽跑」,個中還有很大的「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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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監察院長陳履安以出世的悲天憫人胸懷,要做入世濟世淑國大業,不過為了競選總統,他毅然辭去監察院長,還把父親陳誠留給他的房子捐給國家。陳履安以「苦行僧」的方式競選,雖然選輸了,但是留給國人非常深刻的印象。所謂的「難得捨得」,他已看得十分透澈,但八年前的捐屋卻留下一個尾巴,其他姐弟因不同意捐贈,未來如果要靠訴訟官司才能解決問題,當初捐屋的美意未免就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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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間,經建會主委陳博志及財政部長顏慶章兩人聯名,致函給法務部長陳定南,希望法務部能儘速協調立法院,將圖利罪修正案列為優先法案,以挽救當前景氣低迷,及公務員不敢勇於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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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檔案如果管理上軌道,根本不可能出現如陳水扁總統在「世紀首航」一書所言,「機密檔案不見了」的情形。我國過去都不重視檔案管理,檔案法一直到八十八年底才完成立法程序,其施行細則甚至還未訂定,受忽視的情形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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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城」因為尚未通過消防安檢,即開始舉行試賣,引發現任法務部長陳定南在行政院院會「砲轟」曾任法務部長的台北市長馬英九「怠忽職守」;「京華城」為何能在未完成安檢,取得營業執照前就大張旗鼓營業?難不成真的「無法可管」?還是「法太輕」無法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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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屆立法委員暨九十年縣市長選舉,在檢警調全力查察下,截至昨天為止共受理三千八百零二件,交出一張亮麗的成績單。但是從這次查賄的過程,可以看出不少瑕疵,有待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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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多年前在馬英九擔任部長時,曾提出增訂「抓紅包條款」,以求遏止「紅包文化」盛行,但並未被行政院接受,而當時他就希望能取法香港、新加坡的肅貪精髓,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但此一師法香港的法律,與我國法律明示的「無罪推定」原則相違,在法界亦有爭議,是否會通過,在立法院勢必將有一番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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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基於「安全考量」,以及為杜絕「假結婚,真打工」的問題,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許可辦法」,其中有許多限制規定。大陸新娘一旦夫死,即必須強制遣返的遭遇,更令人心酸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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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戒嚴法規定「人民無論家居或外出,一律要攜帶身分證。」以備警方隨時抽查,那時我國被抨擊是「警察國家」。廿一世紀的我國,早已是法治國家,警方臨檢卻因常逾越必要程度,造成民怨。日昨發生立委李慶安的助理,因酒後被警方臨檢而發生爭議,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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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有關要求檢察官負起完全舉證責任及第一百六十三條法官「應」調查證據,修正為「得」調查證據,雖然只是短短兩條條文,也不是司法院提案修法,但法務部和司法院卻為此在立法院「短兵相接」,幕前幕後「鬥」得高來高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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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翁岳生昨天在年終記者會上,重申無論刑事訴訟法怎麼修,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都不會改變。儘管翁院長以長者風範言之諄諄,但還是有不少的基層檢察官憂心忡忡,因為從羈押權、搜索權相繼回歸法院,其他包括扣押、監聽等強制處分權,也可能會落得相同的命運,只是時間早晚而已。刑事訴訟法每次的修正,都讓檢察官多一層疑慮,擔心遲早司法官的身分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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