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從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近九年,由於監聽票核發浮濫,社會上一直存有爭議,一直到去年十二月十一日才回歸法院。昨天司法院公布實施近四個月的成效,回歸法院後核准率大幅降低,顯示這項權限移給法官來審核,多一層關卡節制,確實對人權及隱私有進一步保障。


  「通訊監察書(即監聽票)」改由院方核發以來,監聽核准率已由過去的九成多遽降至七成二,這項統計數據也凸顯一個事實,法官把關確實比較嚴謹,所以產生立竿見影之效。


  過去檢警調辦案,因檢察官居於指揮偵辦的偵查主體角色,對案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警調聲請監聽票,幾乎是來者不拒,以民國九十年為例,七千二百餘件聲請案,核准率竟高達九十九.五五%。


  這麼高的核准率,緣於檢察官沒有仔細審核監聽的必要性,以致一遇案件辦案人員不先進行蒐證,就走捷徑聲請監聽票,對涉嫌人進行長期監聽,甚至還發生一人涉案全家及親友都被監聽的浮濫狀況,弄得大家草木皆兵。


  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前查黑中心台中特偵組在偵辦力廣公司疑涉內線交易案時,曾對企業主及相關人員執行監聽長達四年以上,這麼長的時間讓眾多當事人宛如活在喬治歐威爾的「老大哥」陰影下。


  就有檢察長坦承,「監聽的案件其實並沒有什麼具體證據,但因無法以其他的偵查動作獲得證據,所以才取巧透過監聽看有沒有什麼蛛絲馬跡。」


  這項權限從檢察官手中移到法官手裡,原本很多檢察官也不服氣,認為他們比較熟知案情,也較彈性,並不認為移給法官會比較好。事實上,就是因為檢察官跟司法警察機關走得較近,所以常因人情所累,甚至有些司法警察都是跟某些特定的檢察官合作,可以給他們便宜行事,或來者不拒,或睜一眼閉一眼,同意夾帶走私。


  改由法官核發監聽票,因法官比較沒有預存立場,加上檢察官也擔心提出聲請被駁回沒面子,所以自行先篩選過一遍,數量自然就先減少一部分,法官再「雞蛋裡挑骨頭」,又剔除一些,案件數量會大幅減少,其來有因。 
2008/04/0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amy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