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系統一向強調檢察一體,如今因為各級檢察首長全成了首長特別費的被告,如何去指揮監督下屬辦案,頗受外界好奇。


 


  檢察官固然可以獨立實施偵查作為,並有效行使各項強制處分權,但檢察總長有權指揮監督各級檢察官辦案,檢察官也應服從長官的命令。檢察長在檢察官濫權時,更可以行使「職務承繼權」自己親自辦案,也可以行使「職務移轉權」,將案子移轉給其他檢察官來處理。


 


  多人都已列被告 如何指揮


 


  但是,目前從檢察總長吳英昭以下,包括高本檢、五個高分檢,以及廿一個地檢署,總共廿七位檢察首長,統統因首長特別費案件被告進地檢署,他們也成了被告,因此,檢察總長在行使職權時,為了避嫌,反而不宜去行使指揮監督權。


 


  所以,原本應由檢察總長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以達成統一見解,吳英昭先前說他不方便召集,推給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出面,謝文定說他也是被告,建議由檢察官協會出面,據悉檢協會立場也尷尬,所以最後還是得由檢察總長吳英昭親自出面召集。


 


  吳英昭目前處境更艱辛,他早已請辭獲准,卻因新任總長難產,他交卸不了職務,所以代理迄今,如今又因特別費被告,要由昔日下屬分案偵辦他是否犯罪,既是長官又是被告,對於牽扯到自己的案件,他又如何去行使指揮監督權?在這種角色衝突下,他所能做的是儘量低調,不要把法律案件變成政治案件。


 


  偵辦標準要統一 很難落實


 


  問題是,最高檢希望偵辦首長特別費的檢察官,辦案要有一致性,但如何讓檢察官不「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一定要有可依循的標準,但是因為涉及具體個案,不能針對個案去指揮,只能歸納廣泛的意見,達成最大的共識。


 


  所以,昨天七位「被告」商議的結論,最後「字斟句酌」,新聞稿只有兩三行,就是要求二審檢察長轉告一審檢察長「在偵辦如首長特別費等社會矚目案件時,要注意偵辦追訴的一致性,避免發生偵辦標準不同,引發外界不必要的誤解」。


 


  這種「宣示性」的結論,正是「沒有結論的結論」,因為何謂一致性?沒有統一的標準,就不可能產生「一致性」,要有一致性除非有「量化」的標準,但是誰來制定量化的標準呢?恐怕沒有任何司法人能解開這個問題。  [20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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