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陳瑞仁檢察官起訴國務機要費案,民進黨團主張對總統的刑事豁免權要提出聲請釋憲,只是聲請釋憲一定會拖延審判程序的進行,那麼陳水扁總統「一審有罪就下台」的條件說,就幾乎篤定可以拖過二○○八年五月廿日,實在沒有必要再使「暗步」,機關算盡,只會讓人覺得陳水扁心虛。

 

  過去原本只有對確定或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可以聲請釋憲;其次是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的案件,對於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確實有牴觸憲法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其他不符合規定,都會被大法官駁回不受理。

 

  國務機要費案甫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審法院後,被告等當事人是可以提出要求,以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不過,先決條件是要能說服受命法官,讓他「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受命法官才會裁決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聲請理由書,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如無法讓受命法官確信有違憲疑義,案件就會繼續審理,另外,如大法官審查認為不符合規定,就會決定不受理,法官就得裁定續行審理,若認為應予解釋,就會提會討論,最後作出解釋。

 

  不過,這段期間可長可短,如果大法官真的受理,就算以有時效為由「插隊」,以最快速的總統府補提大法官憲政爭議案為例,也要將近一個月左右,慢者可以拖好幾年。

 

  民進黨為了使出「拖字訣」,任何機會都不放過,但是這樣以程序手段來拖延訴訟,如果不是心虛,何必如此?搞暗步、耍小手段,只會讓民眾越反感。[200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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