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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機要費案昨天二度開庭審理,到庭論告的檢察官突然當庭聲請立即保全總統府內證據,以釐清是否符合國家機密要件,合議庭以不符合聲請要件當庭駁回。


 


  什麼是「保全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九條之一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的情形,可以採取預防性的措施,即聲請保全證據。


 


  在偵查中,得聲請該管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如案件尚未移送檢察官,則要向調查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檢察官如果駁回聲請或未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時,聲請人並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另案件在審判中,當事人或辯護人於第一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如認為證據有保全的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為保全證據之處分;但如有急迫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聲請保全證據應提出書狀,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等事項,並釋明應保全證據的理由,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


 


  聲請保全證據主要理由是防止證據遭湮滅,所以像高雄市長敗選的黃俊英,當獲悉只差對手一千多票時,立即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把全部選票查扣,就是這個道理。  200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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