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其中對一般民眾影響最大的首推子女姓氏。等傳個幾十代後,台灣的宗族血緣恐怕都要靠DNA才能釐清。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原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這條規定,根據當初的立法意旨,乃在便利以姓氏判斷宗族血緣關係,及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符合國人傳宗接代之觀念。從立法意旨來看,仍首重子女姓氏的安定性,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不許任意約定或變更。


 


  但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正案,則明訂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或子女成年後,也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或同意變更,但變更以一次為限。


 


  這樣的修正,說是為了符合男女平權,但難道當初要利用姓氏判宗族血緣關係以及國人傳宗接代的觀念,都不重要了嗎?只有男女平權才是目前民眾最關切的嗎?


 


  試想,如果一對男女因奉兒女之命要結婚了,談到書面約定子女姓氏時卻談不攏,因此不結婚了,豈不是製造更多的家庭糾紛嗎?如果只生一個子女,要從父姓還是母姓?萬一生兩名子女,為了公平,是不是一從父姓,一從母姓?是兒子從父姓,還是女兒從母姓?怎樣才算公平,才比較符合男女平權?


 


  如果每一個家庭以後都形成兩個姓氏,傳個幾十代後,恐怕全台灣情侶結婚之前都要先驗DNA,以免一不小心就發生近親結婚的不幸。


 


  而且,目前少子化的趨勢,台灣民眾的家庭獨生子、獨生女的情形也比比皆是,用之前「母無兄弟」來約定從母姓,其實已足解決問題,子女姓氏完全改用父母書面約定,只是賦予年輕父母更大的壓力,萬一約定不成,難道真的用抽籤或丟銅板不成?


 


  民法是私法,規範的是一般人民日常生活的事,法要修得讓人民有遵行的方向,萬一修的讓民眾「節外生枝」徒增紛爭、引發更多家庭糾紛,讓「法不入家門」變成「法入家門」才是常態,不是治絲益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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