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昨天作成字第六二四號解釋,針對受軍事審判法審理之冤獄受害人,不能適用冤賠請求權,作出二年內的救濟途徑;針對冤獄賠償,大法官已經作出多號的解釋,一再擴大其適用範圍,基本上,就是對人權的一種尊重。

 

  如果人民並未犯罪,而國家透過刑事追訴體系給予懲罰,對人民的身體自由等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本來就應給予賠償,以填補其所受的損害,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但是,這類冤賠案件卻不斷發生,有不少當事人甚至求償無門,以致造成怨懟。過去對於冤賠案的聲請釋憲,也不在少數,檢視歷年大法官的解釋,包括釋字四七七、四八七、五六七,都與冤賠案有關。

 

  就因為冤賠法疏漏處實在不少,所以司法院去年七月召開院會,審議通過「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草案修正的重點包括: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檢肅流氓條例等所導致的冤獄,都在適用範圍內。該法案經會銜行政院,已送立法院審議。如果立法院能及時完成修法,昨天的釋字六二四號解釋根本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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