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檢察官、法官訊問當事人,必須先告之身分,如果沒有告之,便採用突襲式訊問,在訴訟程序上是不被允許的,同時也侵害到當事人訴訟防禦性的基本人權,當時的訊問筆錄將視為不正取證,更違反了訴訟程序正義。」這是嚴守證據法則的最高法院法官的共識。

 

  首長特別費案馬英九從關係人一轉成被告,他以「錯愕」來形容自己的心情。

 

  因為,按訴訟程序規定,檢察官或法官傳訊當事人到案,必須先告之是證人或是被告的身分。即使是用證人身分,但在訊問過程中發現有犯罪的情節,涉及到被告身分時,必須當場告之,使當事人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可行使訴訟上的防禦,同時往後的訊問亦須保持被告的訊問程序。

 

  反之,若訊問沒有告之當事人身分,便有侵害當事人行使訴訟防禦的基本人權,之前證人身分所作的證詞,便不能作為被告不利的證據。

 

  試想,任何一位民眾如果接到地檢署檢察官的傳票,上面註明是「關係人」,一般的認知是沒啥了不起,頂多是「證人」身分,接到這種傳票的人,不會有人去準備什麼資料。但如果等你上了法庭,檢察官卻告訴你「現在以被告身分傳訊你」,請問你作何感想?就算是曾當過法務部長的馬英九,但他從未上過法庭、當過被告,這樣告訴他的時候,不會有五雷轟頂、當場傻眼的反應?

 

  就算給他充足的時間,可以去請律師,但臨時能請什麼好律師?律師趕到沒有作任何準備,能幫上什麼忙?

 

  侯寬仁說,「有告知四項權利,一切符合程序」,但為什麼傳票發出去時,不以被告身分傳喚?為什麼要以「關係人」身分來傳呢?要改列被告,為何不能等二傳、三傳後再改,為何第一次傳當庭改呢?就算陳瑞仁偵辦國務機要費案,也是傳了第一夫人吳淑珍兩次,才把她當成被告。

 

  就算侯寬仁表示有當庭告之被告身分,但卻沒有給被告充分準備的防禦機會,就直接的用被告訊問的方式進行,在程序上也確有瑕疵。

 

  法律講究先程序後實體,所謂的程序正義優於實體正義,如果程序不合法,取得的證據就沒有證據力。不過,據悉,馬英九的辯護律師最後反放棄對程序的爭執,理由是不想干擾訴訟的進行,顯然是對這起官司深具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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