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在院會指示法務部提出聲請釋憲案。法務部是行政院的法律顧問,對於蘇揆交代的事,當然必須全力以赴;但身為檢察官的頂頭上司,蘇揆交代的「任務」,令法務部的立場十分尷尬。

 

  行政院所提的法務部八十五年函釋,是法務部八十五年以檢() 字第2181號函由檢察司所研究的一項法律見解,認為「若有人對現任總統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對於此類案件應依憲法一時無法進行偵查為理由,由內部暫時簽結,俟總統卸任後,再行分案偵辦」。

 

  這一函釋是在大法官釋字三八八解釋( 841027作出)之後作出,基本上是遵循過去法務部的一貫主張,也和大法官釋字三八八號解釋,指刑事豁免規定保障的是總統職位,非總統個人,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旨意符合。

 

  事實上,陳瑞仁檢察官在起訴國務機要費案,只起訴未受保障的第一夫人吳淑珍,陳總統視為「潛在的被告」,受到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所以陳瑞仁也是依據法務部的函釋,先行簽結,只能等陳總統卸任後,才能加以追訴。他的作法並未逾越法務部的函釋,也是實務界的通識。

 

  如今,蘇院長「越俎代庖」,要求法務部轉成為總統個人的法律顧問,再來研究這份十年前的函釋是否有違憲疑義。法務部對於「大老闆」這項指示除了「遵照指示研究辦理」外,似乎也該釐清為誰為何而戰?免得法務部這些優秀調部辦事或當主管的檢察官,人人一個頭兩個大,貿然找一些理由替總統個人背書支持聲請釋憲,卻喪失法律人該有的堅持。

 

  蘇院長的指示,當然是企圖從根本否決掉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事實,法務部究竟是應支持所屬檢察官本於對法律確信所作成的追訴,還是轉而提出另一套法理,讓行政院去聲請大法官解釋?對本是同根生的前後期檢察官們,當然會陷入煎熬。

 

  法律見解可以有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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