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從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施行,迄今已八年多,由於監聽票核發浮濫,一直存有爭議,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在五年多前就主動宣布,將在一年內推動修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核發監聽票的權限,由檢察官轉給法官,可惜修法慢了半拍,讓這項有違憲爭議,且侵害人權至鉅的法律,直到昨天才實現。


  法務部曾在九十一年五月間提出「年度通訊監察報告」,指出九十年司法警察機關共向檢察官聲請通訊監察書七千二百餘件,核准了七千二百餘件,核准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五。


  一件聲請案可以監聽多達十線電話,如果每支被監聽的電話線路每日使用電話交談的人數以十人次計算、每件監聽案件以三線電話計算、每件監聽以三十日計算,簡單的估計,台灣一年被監聽的電話人口,輕易地可達五、六百萬人以上。換算下來,每一年內台灣每四或五人即至少有一個人曾被監聽,這是個多麼恐怖的一個數字?


  就是因為監聽太浮濫,之前連立法院長王金平也說自己被監聽,弄得大家草木皆兵,抨擊聲也不斷。所以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在五年前就任滿一周年的記者會上,主動宣布將在一年內推動修法,把監聽票核發權回歸法院,但他這個聲明一直到他卸任都沒有兌現。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一直到今年七月才修正通過,並訂下落日條款到昨天才生效。值得玩味的是,修法通過後,大法官才在幾天後作出釋字六三一號解釋宣告檢察官核發監聽票違憲,還預告至遲於今年十二月十一日失其效力,等於是配合修法來解釋,被批評是放了個「馬後炮」。


  尤其大法官認為,通訊監察屬於刑事訴訟法上強制處分之一種,但監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時間較長,且不受空間限制,被監聽者通常無從得知其基本權被侵害,更無從行使緘默、委任律師等防禦權。更嚴重的是,連無辜第三人的秘密通訊自由,都可能受侵害,與搜索、扣押相比,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尤有過之。


  這麼嚴重侵害人權、違憲議題,為何會在通監法實施八年後才作出,是民眾無知?法治教育不彰?司法警察機關掣肘?立法機關怠惰?還是釋憲機關延誤?說慢半拍其實是慢了好幾拍。  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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