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紀念堂的牌匾之爭假處分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裁定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敗訴,乍看之下好像是文化局輸了,事實上,從裁定書意旨台北市文化局根本不必聲請假處分,就有逮捕破壞古蹟現行犯的公權力,所以文化局表面是輸了面子,實際卻贏得裡子。

  根據裁定書,其實已指點文化局,手中有此一「尚方寶劍」,卻不曉得去揮舞,還要再去請一道「假聖旨」,不是多此一舉是什麼?

  但依文資法規定,暫定古蹟經申報提付審查,是否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要在六個月內須作成決定,且最多只能延長一次,所以文化局以這種辦法只能拖一年,如今已過了快九個月,還是必須盡快通過,將其指定為市定古蹟,這才是長遠之計。

  裁定書也指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等三類,各級政府依規定都有指定古蹟的權限,也得本於其權限為古蹟之管理,沒有國定古蹟優於其他地方政府所定古蹟之效力。更點破了教育部欲假文建會之手,用國定古蹟把市定古蹟架空的用心,根本無效。

  古蹟不是不能再利用,但要用粗暴的手段來毀滅歷史,這一點就相當可議,破壞、毀損古蹟本來就有刑事責任,北市文化局只要做好「把關」,又何懼中央「磨刀霍霍」? 
2007/12/0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amy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