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檢察官的上訴駁回。值得注意的是,二審合議庭認定領據特別費根本無涉刑責,馬英九也沒有違法或犯罪,「更無所謂歷史共業或制度陷阱可言。」

  這句話說得很重,經歷兩個審級六位法官的審理,他們都不支持檢方的看法,此際高檢署應有道德勇氣放棄上訴三審,避免再浪費司法資源,及賠上檢方形象。

  高院合議庭從領據特別費,認定是具有「實質補貼」之「定額統籌概念型費用」性質;另以「行政慣例」產生的信賴保護,再從金錢為可代替物,基於混同的「大水庫概念」,在這三個主要架構下,認定馬英九的所為,並無取得任何不法財物,且均符合「領據特別費」制度設計之本旨,所以根本就不成立犯罪。

  二審的判決說得比一審還重,就差沒有明指侯寬仁檢察官是「濫權追訴」,明知馬英九沒有犯罪,卻硬要栽他一個貪汙的罪名。

  而且,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說特別費是「歷史共業」,以及藍營辯稱是「制度陷阱」,二審都不認同這樣的看法。

  因為不管是「歷史共業」或是「制度陷阱」,還是要眾人共擔,身陷其中的人也無法以身免;但是合議庭卻認為「更無所謂歷史共業或制度陷阱可言」。

  換句話說,高院合議庭是認定,馬英九的所作所為根本不構成犯罪要件,也根本沒有必要以「歷史共業」或是「制度陷阱」來為自己辯解。

  二審不但肯定一審的見解,而且還進一步闡述特別費的性質。檢察總長不敢統一特別費的見解,在二審判決中則清楚交代,在六位一、二審法官都持相同的看法,沒有不同的意見,高檢署還有必要堅持繼續上訴第三審嗎?

  檢方起訴和上訴的理由,都被一、二審推翻或駁回,雖然上訴是檢察官的權利,但既然被駁斥得一無是處,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應該要有道德勇氣「見好就收」,否則不但繼續浪費司法資源,也會賠上檢方摘奸發伏的正義形象。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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