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顏清標被訴持衝鋒槍殺人未遂等案,最高法院判刑三年六月定讞,必須入監服刑,由於他並沒有被同時宣告褫奪公權,依現行法中央選舉委員會並無權註銷其立委資格,問題是立委長時間入監服刑,不但無法服務選民,監督施政,還繼續占缺領薪,不但不合理也有違民主代議政治精神,社會應嚴肅研議補漏之道。

  過去立委觸法判徒刑,被註銷立委資格者,都同時被褫奪公權,例如,前立法院院長劉松藩、前立委周伯倫,判刑確定被註銷立委資格並無爭議;另外,像前立委施明德被判拘役五十天,他堅持不易科入監服刑,坐完牢還是繼續當他的立委。

  至於立委邱毅衝撞高雄地方法院妨害公務案,被判刑一年二月確定,也沒有被宣告褫奪公權,所以一邊坐牢,一邊當他的立委。

  顏清標同樣未被褫奪公權,他本屆的立委任期還有三年半左右,就算可以假釋,最少也要服刑超過一年八個月,屆時所剩的任期也不多,況且他還有貪汙等罪被發回更審。

  尤其是現在的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每個地區只選出一名立委,像顏清標的選區在近兩年期間,因不能改選,選區選民將沒有立委可服務,對選民也不公平。

  以此觀之,實有必要仿效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一七條的立法例,因賄選被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在「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裡,也增訂相關條文,當立委被判刑不能行使其職權時,也能停權或予以解職,才能解決這個民主笑話。 
 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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