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開始,可以公開籌組台獨組織,甚至主張金門、澎湖乃至每個縣市要獨立,都可以光明正大作訴求,但當然不包含暴力或恐怖組織。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成釋字六四四號解釋,認為「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違憲,即日起失效。這號解釋將使得國內的社團及政黨以及政論節目更加百花齊放。


  無論主張分裂國土或共產主義,都是人民的言論自由,除非這種政治言論構成立即危險才有觸法的問題,主張分裂國土或共產主義都應受憲法有關言論自由的保障。這樣的訴求,從民進黨在黨外時期就開始主張,到民國八十年要求廢除刑法一百條,仍至陰謀犯、思想犯不罰,再到籌組一些諸如「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等台獨組織,都在衝撞既有體制。


  早在二千年政黨政輪替後,為彰顯政府對人權問題的重視,當時的行政院長張俊雄就要求各部會全面檢討相關人權法規是否不合時宜,相關官員就曾明確指出,集會遊行法與人民團體法有關規定,確有不合時宜、值得檢討之處。


  不過,扁政府執政八年期間,朝小野大,沒有能力改變現狀。大法官認同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宣告人團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違憲,將讓國內的言論市場更加肆無忌憚地大鳴大放,而我國的民主政治,也會走向另一個新的里程碑。 
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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