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警方今年一月間,在頭份鎮一家KTV查獲四名逃逸女外勞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承辦檢察官認為包廂關上門,不特定人士無法自由進出,因此不構成公然猥褻罪,無獨有偶,宜蘭檢方日前也出現類似案件,引發警方嘩然。事實上,印證大法官的解釋,檢方的做法確有爭議。

  關上門即屬私人空間,外人不得出入,所以檢察官即以當時包廂關門或上鎖屬密閉空間,並非不特定人士可自由進出,不符合公然猥褻要件,因此處分全案不起訴。

  刑法的「公然」定義,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一四五號解釋,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況。

  大法官這號解釋,是針對「在飯店房間內脫衣陪酒案是否成立公然猥褻罪」之疑義而作的。這一號解釋來對照檢方包廂的不起訴處分,就可以印證檢方的見解是否妥當。

  脫衣陪酒是猥褻行為,並無疑義。但是,飯店的房間內,只有特定多數人在場,並非不特定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合,是否能算是「公然」?顯然有爭議。

  結果,大法官解釋認為,即使是「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場合,也算是「公然」。

  由此觀察,如果當時包廂內男女二人只是一對一,且其他服務生也不能隨意進出,則檢察官以不符合公然猥褻要件是可以被接受的。

  但如果說包廂裡頭有四名脫衣女郎,男客也在二人以上,則依大法官的見解,雖是採不公開場所或會員制,但既是特定多數人參與,仍算是公然活動,其間若有人進行猥褻行為,當然構成公然猥褻罪。

  所以,關鍵點是在當時包廂裡頭是否符合「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況」,而不是著眼於「關上門或鎖門」,檢方以當時包廂關門或鎖門,屬密閉空間,並非不特定人士可自由進出,不符合公然要件,見解是有爭議的。

  當然,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還必須送上級審再議駁回才會確定,所以檢方目前的不起訴並非定論,警方也毋庸大驚小怪,事實上,就算不起訴,也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適用,並非全然無法可罰。 
200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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