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歲少女小廷回台探母,被父親友人利用攜帶毒品海洛因闖關,所幸在辯護律師及少年法庭法官的「法內情」下,僅裁定交付保護管束,讓小廷躲過了刑罰的嚴厲制裁。但也有人擔心,此舉是否會讓有心人士起而傚尤,引發利用無知小孩運毒的後遺症?

  刑法明文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換言之,如果小廷行為當時還未滿十四歲,是沒有責任能力,法律不能處罰她,所以毒梟利用未成年的小孩來當「交通」,是一本萬利,就算被抓到刑責也不重。

  不過,也因小孩無知,所以像小廷在機場還去逗緝毒犬,最後穿梆被搜出毒品,這是毒梟聰明反被聰明誤。小廷的案例會引發外界重視,是因她被人利用,法官也認為她情有可原,所以才法內施情。

  少年事件即使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下之罪,是否要移送檢察官偵辦,還是得視個案決定。即使所觸犯為重罪,但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為,法官仍有權裁定不付審理。小廷的個案,法官依據少年調查官的調查,認定她是不知情下遭利用,但還是移送裁定,最後裁定她要交付保護管束,這個處分已是很輕。

  事實上,小廷的個案也不能推到通案上,如果以為不知情、不知犯罪就可以免責,這是錯誤的見解。少年涉及刑事案件,因法院有先議權,應先送少年法庭調查,若有起訴之必要再移送檢察機關偵查,如果不能說服少年法庭的法官,很可能就會被移送檢方去追訴重罪。

  基本上,該嚴懲的是幕後利用小孩運毒的黑手,司法機關應鍥而不捨再從小廷父親這條線索,追出幕後的唆使人,小廷只是被利用的棋子、工具。最可惡的是想利用她來牟利的幕後黑手,這種行為不僅可能陷少年、少女於險境,還嚴重戕害他們未成熟的身心。像小廷才下飛機就被移送少年觀護所收容了四十餘天,不懂人心險惡的她,往後要她如何再去相信別人?  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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