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蘇姓男子因妻子中風成植物人,訴請離婚獲准,主要是因他允諾終身照顧前妻;事實上,今年五月才公布施行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離婚請求之要件,採歐美「破綻主義」之精神,夫妻若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請求離婚,而不治之惡疾正是其中一項。


  另外,新制配合離婚制度及夫妻財產制的變革,瞻養費請求權不再像過去只有婚姻中「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才可適用;無論有責無責、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只要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都可向他方請求瞻養費。蘇姓男子允諾請幫傭照顧前妻,還答應提存保證金,都是實踐新制的精神,照顧弱勢的一方。


  以不治惡疾為由訴請離婚,實務上頗為常見,尤以配偶一方車禍變成植物人,或老年痴呆症為最多,如一名和妻子結婚近五十八年的李姓老翁,四年前向台北地院提出離婚訴訟。原因是陳姓老妻罹患腦中風十多年後成為重度痴呆,已不可能痊癒;法官以二人子女也贊成爸媽結束長期婚姻關係。且考量陳女目前住在安養院,子女也會定時探視和照料,依李某所請判准二人離婚。


  另彰化一對結褵四十餘載的老夫老妻,因為太太在七、八年前罹患老人癡呆症,目前在安養中心由護士照顧,先生在徵得四名已成年兒子的同意後,以老妻罹患重大不治之惡疾,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法院判准離婚。


  北縣一名神職人員妻子,七年前剖腹生產時,腦部缺氧成了植物人。該神職人員為另組家庭,同樣以妻子患有「不治之惡疾」為由,向板橋地院訴請離婚,法官雖心生不忍,還是依法判准。


  另外,老夫少妻的問題更多,一位現年卅四歲的王姓女子向台北地院起訴指出,她與七十歲的丈夫結婚十年,婚後發現老公根本已無性能力,致使她不得已紅杏出牆,故訴請判決離婚。


  士林還有一位六十四歲在某大學教書的老先生,娶四十二歲的大陸女子為妻,不料新婚之夜無法行周公之禮,陸妻指控是先生陽痿不舉,先生則指妻子是石女,原本一審是不准,但上訴二審最後考量兩人根本無法維持婚姻關係,還是判准兩人離婚。


  再如基隆暖暖一對夫妻,因老公喜歡拈花惹草,妻子即以老公染上梅毒為由訴請離婚獲准。這林林種種、光怪陸離的不治惡疾理由,實在令人大開眼界。 
200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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