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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研究員宋明潭說:「有《法官法》可以讓坐在審判席上的人透過一定機制選任,有《法官法》可以讓怠惰的法官戰戰兢兢,有《法官法》可以讓不適任法官下台一鞠躬,有《法官法》才能確保我們的審判品質,做到「獎優汰劣」...,所以我們需要一部叫《法官法》的東西。」

  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法官為終身職的規定,目的是希望法官不會因為擔心自己的前途、工作保障而向任何有權勢的人屈服;憲法讓法官擁有不受干涉的獨立且崇高地位,進而讓法官可以做到審判獨立,實踐公平正義。

  依據憲法的規定,可以免除法官職務只有在:一、刑事判決確定,二、受到公懲會的懲戒,三、宣告禁治產(即法官有精神上的問題) 等三個條件下,否則除非是他自己不幹,沒有人可讓法官去職。

  但是,也因保障太過,很多不適任的法官,一旦考上法官,只要不是觸犯刑事法律,大過不犯、小過不斷也不會有事,一樣可以安安穩穩做他的法官,斷人是非、生死。

  如果有了《法官法》,則案件當事人、機關、團體有權申請法官評鑑,評鑑法官的項目包含: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顯然重大違誤者。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情節重大者。三、違反「參加政黨」、「兼任足以影響獨立審判的職務或業務」、「違反守密義務」者。四、違反法官守則,情節重大者。
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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