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在偵辦首長特別費案,除了在馬英九案被證人指控筆錄不實外,昨天在呂秀蓮副總統特別費案,也被兩位證人指控筆錄不實,此舉也印證檢方偵辦案件時,確實辦案品質有問題,並非單獨針對馬案,而是長時間來,很多檢察官就是以這樣的態度來辦案。

  侯寬仁在回答馬案筆錄不實時,曾辯稱「也許他在整理當事人陳述後,製作的筆錄太簡略,但是,說他曲解當事人的真意,而且見諸於判決結果的公文書,這樣的指控太嚴重」。

  事實上,上過法庭的人都有類似經驗,不管是被告或證人在陳述時,筆錄都不可能如實記載,當被告或證人在陳述時,檢察官都是擷取大意,再覆述給書記官打字,書記官根本沒有在聽庭下當事人說什麼。

  所以檢察官說什麼,書記官就記下什麼,如果檢察官擷取當事人的原意,和當事人說法即有所出入時,除非是較龜毛的當事人會錙銖必較外,通常都是大略瀏覽看過一下就簽字離開,以致於事後在起訴書發現語意有被扭曲的情形。

  就偵、審判實務來講,受訊問人的說法,確實不可能做到逐字逐句、一字不漏的程度,但是受訊問人怎麼說,筆錄上,應該依其原來的問答原意作記載,而不應任意扭曲。

  從馬案到呂案就可印證,筆錄記載不實,其實是一般檢察官的通病,跟藍綠質疑侯寬仁有政治立場應無直接關係,應係辦案品質的因素才是主因。

  一般不敏感的案子,只要不太影響案情,都沒有人去計較,但碰上馬案及四大天王特別費案,起訴影響被告權益甚大,就不能不去計較證人或被告筆錄的原意。

  從馬案及呂案凸顯出檢方筆錄不實,值得法務部去要求全體檢察官,在偵辦案件時應要求筆錄記載應盡量如實,且檢察官應提醒當事人在陳述後、簽字前要仔細看清筆錄是否有被曲解或與原意有出入的地方,如果有要據理力爭改過來,否則就拒簽,如此才不致一再發生筆錄不實的爭議。 
200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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