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圖利罪的構成要件,讓公務員圖利罪由「行為犯」改為「結果犯」。這項修法主要是為讓圖利罪更加明確化、嚴謹化,讓公務員勇於任事,不致事事請示、上簽呈,縛手綁腳,在便民與圖利間打轉。不過,修法理由要能說服立法院,以免重蹈八十五年修法的覆轍。


 


  七年前馬英九擔任法務部長時即倡議修法將圖利罪改為「結果犯」,希望圖利罪構成要件修正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讓公務員不致因「便民」而涉嫌「圖利他人」,亦不致只顧「防弊」而畏首畏尾,忽略主動積極「興利」。同時,範圍縮小後,司法機關審理圖利罪定罪率偏低,不及三成的比例也可提高。


 


  廖正豪擔任法務部長時,掃除黑金也列為首要施政目標,八十五年修正貪污治罪條例時,大致上維持部裡過去的主張。但立法院審議時,不少立委質疑,認為行政院「放鬆」構成要件是「放水」,也質疑法務部肅貪的決心。最後只通過「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刪除「圖利國()庫罪」。


 


  由於上次修法沒有一併修正刑法一三一條的圖利罪,加上近來不少縣市首長如台南市長張燦鍙、南投縣長彭百顯、新竹市長蔡仁堅等人都被起訴,使得公務員人人自危。法務部長陳定南因而指示所屬檢調機關,對公務員在圖利與便民間應多作考量,以免因現行圖利罪構成要件過於寬鬆,戕害公務員人權。


 


  事實上,這次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法,只是「舊案重提」,但構成要件更嚴,從二項增加為三項,必須是「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據悉,本次修法是前不久全國知識經濟發展會議召開的一項結論,行政院為兌現這張支票而有所回應。只不過,以目前的大環境,能否說服立法院支持才是關鍵。陳定南肅貪的決心毋庸置疑,但形勢比人強,修法要看時機,時機到了,就水到渠成;時機未到,可能又要等另一個七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amy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