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八十六年羈押權回歸法院後,從昨天起,搜索權也回歸法院行使。法院藉第三者身分監督搜索權發動是否合理,藉客觀制衡來達到司法衡平的目的,這是一般法治國家制度設計的一環,同時也可以藉此釐清法官和檢察官的角色。雖然檢方和警方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適應新制,但檢警心態必須完全調整過來,重新面對,重新出發。


 


  羈押是對人的強制處分權,搜索是對物的強制處分權。過去都是檢察官和法官權利共享,但經過一場「世紀之辯」,在大法官作成釋字三九二號解釋後,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三日羈押權回歸法院行使。


 


  之後最高法院原有意提案修憲,把搜索、扣押、監聽等強制處分權,透過修憲手段由法院行使,但因法務部強力反對而「胎死腹中」。不料去年檢方接連幾次的個案搜索,讓外界認為「檢察官濫權搜索」,促成立委提案修法,今年 一月四日 完成三讀程序後,定下「落日過渡條款」,從昨天起施行。


 


  在修法過程當中,司法院、法務部以及民間的司改團體有過幾番「拉鋸戰」。但法務部的「治安、黑金敗壞」訴求顯然居於下風,無法扭轉頹勢,搜索權回歸已是事實,未來都是採「令狀主義」,就如同羈押被告,要先向法院聲請,由法官審核是否同意。而搜索權發動前,警方必須透過檢察官聲請,過去警方只有一個「婆婆」,現在等於多了一個,想聲請搜索票就沒有以往方便了。


 


  不過,基於對治安、辦案的整體考量,檢方還是擁有「緊急搜索權」,只不過必須在實施後三日內向法院陳報獲准,否則即屬違法搜索。另外,司法院最後也同意放寬相牽連的案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任一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越區搜索,以減少檢方的反彈。


 


  羈押權回歸有一段「陣痛適應期」,搜索權回歸當然也不例外。從檢方這三年來都能自我節制,聲請羈押人數大幅降低,顯然適應頗為良好。相較於搜索權,多一層節制,也同時可以在辦案需要和侵害人權之間,找到一個新的平衡點。就保障人權的觀點來看,這是台灣司法躍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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