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氏基金會等反菸團體共同發起促請台北市政府等廿五個縣市政府,向美國法院針對五大國際菸草公司提出菸害訴訟,這項求償行動受到各界矚目;不過民事求償原告要負舉證責任,要能提出明確的數值及因果關係,不能以抽象的損害觀念,另外因未同時向國內公賣局求償,技術上有瑕疵,可能要進一步研究是否符合美國法律的構成要件,以免被駁回徒留象徵性意義。

 

  近年來由於醫學發達,已經證明香菸對人類健康,不論是吸菸者或吸食二手菸者,均具有危害性,因此遂產生香菸商品責任問題,美國法院歷年來即有多件香菸商品責任訴訟,引起廣泛討論。

 

  一般的菸害訴訟都是直接被害人或以集體訴訟方式提出,但反菸團體希望以縣市政府為原告提出訴訟,理由是基於各縣市政府每年都因此支付龐大的醫療費用,造成市庫、縣庫的嚴重損失,所以要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但是要如何證明這些損害都是因為抽美國菸所造成的,國內所進口的香菸除了來自美國外,也有日本及英、德等歐洲菸,另外還有國產的公賣局香菸,因此如何釐清那一部分的損害是因美菸商造成,就必須提出明確的數值,否則請求範圍太過模糊、不明確,對方若以何以未向公賣局求償「反將一軍」來抗辯,很可能就會埋下敗訴的伏筆。

 

  熟稔美國法律的法界人士指出,美國近年來針對香菸已跳脫以往的商品責任,改課以商品製造人的責任,因此被害人向菸商求償的成功率才大增,至於商品只要盡到告知、警告責任,就可以免責。

 

  向美菸商求償只是一條途徑,事實上政府相關單位可以參考國外其他國家的做法,或提高香菸售價來「以價制量」,或抽「香菸稅」專款作為菸害防治基金,相信更有助於保障國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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