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議長顏清標案,法官陸炎榮先裁定二百萬元交保,但在裁定書及釋票未送達前,台中檢方先一步起訴,並提審人犯,再被合議庭裁定繼續羈押。一日乍變,令人莫明其究竟!

 

  就法言法,陸炎榮法官裁定交保的裁定書,在未送達被告及檢方前,還不算生效,所以檢方先行起訴,並提審人犯,程序上並無不合;但如果陸法官是採「當庭提訊當庭諭知」方式,則交保裁定當場就生效,基於保障被告的權益,人是一定要放。就算檢察官要起訴,也不能提人移審了,也就沒有後續的突變。

 

  但在釋票未送達生效前,這個書面裁定就算生效也沒有執行效力,因為「慢了半拍」,被檢方搶了「先機」,在「鬥法」上院方輸了,本案因此也蒙上了院檢鬥法的影子。

 

  至於陸炎榮法官稱,他曾於 四月九日 駁回撤銷羈押聲請,為何上次沒有人說有瑕疵,裁准了反而被指有瑕疵?這也是「似是而非」的辯詞,裁准羈押既是合議庭,駁回並沒有逾越合議庭的意思,所以並無不合,但如果是撤銷羈押,因與合議庭的意見相左,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廿一條第一項有明定「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所以撤銷羈押必須以合議庭行之,陸法官的獨任為之,確實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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