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的基金會如雨後春筍般設立,依所得稅法規定,財團法人符合行政院所訂定標準者,其本身和附屬作業所得均可免納所得稅,這項立法意旨原在鼓勵財團法人從事公益活動,但是這項立意良善的免稅規定,卻因主管機關無法進行嚴格的管理和監督,導致財團法人成為企業利益輸送或逃漏稅捐的工具,也成為政府稅收的黑洞。

 

  目前登記有案的基金會,採財團法人登記制,其主管機關依性質、宗旨不同而各異,各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基金會的管理標準及核准機關也不同,如內政部管轄全民福利、社會工作的基金會,規定資本額在三千萬元以上者必須向內政部登記;教育部則規定資本額在一千萬以上的基金會才需登記,台北市政府則規定資本為三百萬以上的基金會就要登記,有些地方政府的登記標準則設在一百萬元。

 

  由於政出多門,使得政府的監督功能幾近於無,企業家、政治人物甚至政府本身,都充分利用財團法人基金會免稅的「優點」,高度加以發揮,以致基金會除了變成企業主避稅、節稅的工具外,政治人物都是用來吸納政治獻金累積資源,政府機關則用以逃避國會監督。

 

  私人的財團法人利用免稅規定,從事利益輸送,創立者可先就其捐贈支出部分,抵減其個人或營利事業所得,其次,再以其掌握的董事會,利用人事及營運來從中攫取不當利益。

 

  當然,社會上有許許多多的財團法人基金會,都在為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等工作,奉獻心力,獲得各界的好評。但是也有不在少數的財團法人只是「假公濟私」,利用它來從事利益輸送,以加速個人財富的累積,造成政府稅收的嚴重損失。

 

  當前經濟嚴重不景氣,政府財政陷於困難,法務部在此一時機要制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行政監督條例」,也是著眼於法制化,希望藉此來補漏洞,「亡羊補牢,猶未晚也」,希望法務部能加速法制作業,儘早完成立法程序,讓財團法人可以「少了污名,多留美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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