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昨天作成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其中創造高院五人特別合議庭司法新制,並「指導」立法機關立法。頗有過度擴權的不當爭議。大法官在憲政上擁有如此大的權限,難怪不少資深司法人都感嘆,大法官也變成司法怪獸了。

 

  大法官在這號解釋裡,直接「下指導棋」,要求「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換言之,大法官要求立法院要增訂現行法所沒有的規定。

 

  問題是,像大法官在釋字五三○號解釋裡,要求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懲會等三個終審法院收歸司法院,讓司法院成為名符其實的「最高司法審判及行政機關」。但這號在九十年十月就作出,並限期二年內就要檢討修正的解釋文,迄今已經過了將近六個年頭,立法院就是不甩大法官的要求。

 

  如今大法官又指導立法,萬一立法院還是不甩,大法官的顏面豈非蕩然無存?

 

  再者,大法官也擔心立法緩不濟急,所以又創設出「司法特別審查制」,直接指示在二審高院(及高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特別合議庭審查相關搜索、扣押之適當性與必要性,非經該特別合議庭裁定准許,不得為之」。

 

  這項「司法特別審查制」是法院組織法所沒有的規定,法理依據為何卻不見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提及,究竟如何創設出來的,沒有人知道,所以有資深司法人士就嘲諷說:「大法官除了不會生小孩外,還真是無所不能」。

 

  高院或高分院的合議庭依規定是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只有最高法院以五位法官組成,但是,大法官卻要高院組成特別合議庭,高院去哪裡組成這樣的合議庭?

 

  要是大法官為了慎重,一定要有五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何不就指定在最高法院設置?要高院去設特別合議庭,沒有任何依據,莫非就是「我說的就算數」,仗恃解釋文有憲法的效力,「反正你們聽我的就是,我叫你設,你就得設」。

 

  法界一般都認為,大法官的解釋應朝保障人權的方向去多作解釋,而不應擴及到制度面、法制面,甚至下指導棋指導立法機關如何立法,難道不怕立法機關反彈?難道不怕小法官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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