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大員警馮德明上網結識商職少女,動用私刑在其胸部烙下「夜貓」兩個字,引發外界軒然大波。執法人員本該依法行政,無權動用私刑。事後該員警到學校去要求以十萬元和解,惟本案是否能私下和解了事,還有法律爭議。


 


  由於被害少女有向轄區南港分局報案,依法若只是涉嫌傷害,因屬告訴乃論罪,是可以和解撤回的。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段有但書,「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即普通傷害罪),不在此限。」換言之,如果馮員當時是以執行公務的身分調查該名商職少女是否進行援助交際,則其動用私刑的傷害行為就不再是告訴乃論罪,而屬非訴乃論罪,依法不可以私了。


 


  目前南港分局把調查事實和和解書送士林地檢署,由檢方定奪,檢方應把事實調查清楚,馮員當時是不當差、還是便衣查訪。如果是前者,和解書也許還有效;如果是後者,則和解書就如同廢紙。


 


  如果馮員是便衣查訪,他查獲少女援交的事實,原本應該依違反「兒童暨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散佈性交易訊息送辦,他卻答應以「私刑」做為不送辦的條件,是否涉及公務員瀆職罪嫌,也應查清楚。另外,市警局考績會卻逕發佈予以免職處分,將來馮員向考試院保訓會申覆,或打行政訴訟,恐怕就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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