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從今年元旦起,改為非告訴乃論,當初法務部就預言會有一段不短的「陣痛期」,果不其然,農曆春節以來就接二連三發生董事長樂團性侵害酒店 公關 小姐、二線演員李繼民被控性侵害寫真女郎,到昨天發生酒店小姐被帶出場控告酒客強暴未遂,凸顯性侵害案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後遺症已然浮現。

 

  妨害風化、妨害性自主案件,如果不是輪暴案,過去都是屬告訴乃論,只要當事人雙方談得攏,即可和解收場。但改成非告訴乃論後,只要案子鬧進各縣市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或警察局、地檢署,就不可能再私下和解,一定要查個水落石出。由於才開始適用一個多月,有些人不清楚,以為還可以像過去一樣「拿錢遮羞」,等發現案子無法「搓」下來,就可能發生「改口」想自圓其說,或談好了因無法私了而拿不到錢的情形。

 

  當初婦女團體要求要把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所持的理由就是要讓強暴犯接受法律制裁,不能再存有「有錢好辦事」的僥倖心態;法務部則一再提出說帖,強調這類案子私密性高,應留給當事人轉圜空間,改成非告訴乃論並無法解決問題。法務部當初擔心的是,偵辦這類案子必須被害人願意挺身而出並可以「指認」誰是加害人,才可能有結果。如果被害人考慮到「名節」或其他因素,不肯出面指認,則檢察官如何去「說服」或「強迫」其出面指認。

 

  另外,就是擔心原來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也可能演變成一段「羅生門公案」的性侵害案,如果一方拿喬把「衛生紙、保險套」冰存當證物,另一方因授人以柄只好無條件接受「勒索」,屆時產生的互控性侵害及恐嚇取財案件將層出不窮。

 

  像昨天發生的酒店小姐被酒客帶出場,結果一方認為已付了「出場費」,但小姐可能認為不包括「交易費」,雙方談不攏演變成強暴未遂案,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也許有人會說,這類性交易案引起的糾紛,檢方只要詳查一定會還其公道,殊不知這類「褲腰帶以下」的桃色案件,不僅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方式會構成,而且只要「違反當事人的意願」就構成。所以喜好風月的男性幾個鐵律要遵行,即萬一價碼談不妥,千萬不要「強渡關山」,以免對方吃定你「丟不起這個臉」,未鬧上法庭之前先讓你身敗名裂;另外,「不要錢的最貴」,不要以為真的有免費午餐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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