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關一位受刑人,一個月政府要付出的「免費牢飯」是多少?根據法務部矯正司最保守的估計,答案是「十萬元」,比一位勞工的基本工資要高出好幾倍。而去年光是酒後駕車,監所裡就多了一千多人,因繳不起易科罰金而進去關四、五個月,究竟有沒有必要如此浪費「公帑」?法務部決定利用檢察官的職權不起訴處分,和被告「交換條件」,既可增加「社區服務」的義工,又可讓行為人避免被冠上前科。

 

  過去有好幾任的法務部長,都曾為疏解監獄的人滿為患,指示研究「社區服務處遇」來解決,陳水扁總統當立委時,也曾提案要求「假日服刑」,但因卡在修法緩不濟急,迄今都還在紙上作業階段。

 

  「社區服務處遇」的構想,國外早已經實施了十幾年了。屬同文同種的新加坡,該國電視上常會報導某人因吐痰或亂丟垃圾而被要求勞動服務如掃公園等,做法上有點類似。

 

  法務部之前曾到國外考察外國實施「社區處遇」,最早曾提出「凡法院判刑在四月以下者,可以送更生保護會保護管束」的構想,但因司法院擔心會對司法威信有損,不支持而作罷。

 

  不過,由於監所收容人目前仍高達五萬餘人,因此像一些初犯或過失犯、輕刑犯等,送入監獄服刑後會學好的人很少,反而因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以及標籤作用,出獄後想要就業會更加困難。

 

  法務部曾提出三個方案,包括:在刑法五種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外,另增訂「社區服務」,其次配合修正相關刑法條文;另考慮在保安處分中增訂替代刑,或是在刑事訴訟法執行章,或監獄行刑法中增訂,讓法官判決上有法源依據,但修法工程浩大,所以才會動腦筋以利用檢察官的職權不起訴處分權,不必修法就可以做。根據國外實施的經驗,「社區服務處遇」確實比其他的處刑方式更能使犯罪人和社區之間維持一種互惠和諧的關係,這種方式之所以具有建設性,乃是因為犯罪人在利用工作贖罪的同時,可以學習到自省能力。

 

  實施「社區服務處遇」的最大好處是,犯罪人仍然待在社會裡,不必面對出獄後重新適應的問題,其次犯罪人仍可保有他原來的工作養家活口,而社會方面也因監禁的費用免除,將納稅人分攤的社會成本減至最低,另外,需要義工的教育、福利、文化和宗教機構,可以得到充裕人手。

 

  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監獄中判刑確定在執行的受刑人當中,刑期在一年以下者佔一半強,如果這些受短期自由刑者有二、三成可以施以「司法外處遇」,不但可以少蓋一、二座監獄,對國家、社會、受刑人或被告而言都有正面作用,因此法務部在權宜考量下決定在年底前實施「社區服務處遇」,確實是一種創新性的魄力施政,值得肯定與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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