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共同合作打擊跨國犯罪,由法務部主導率團赴美洽談訂定的「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草案,由於雙方順利達成共識,未來協定經我方立法院通過及美方向國會報告後生效,中美雙方基於互惠原則,就有正式管道可以執行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共同合作打擊跨國犯罪。


 


  過去歷任法務部長都曾積極透過各種關係,或利用參加「全美州檢察長會議」的機會,希望促成中美雙方簽訂司法互助協定。八十三年七月間,馬英九擔任部長時,與美國司法官員在華盛頓及台北兩度磋商,已稍具雛型。八十五年廖正豪任職部長期間,也一度要派員洽商,但因事先曝光,中共方面阻擾而「胎死腹中」。


 


  另外,八十四年六月,法務部有鑒於國際間的司法互助影響重大,在當時部長馬英九指示下,草擬「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以利執法機關今後籍司法互助與我簽訂雙邊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的國家,可以互相提供犯罪資料、犯罪嫌疑人之引渡及偵查階段證據蒐集,但這項草案也因故未完成立法。


 


  


 


  所謂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可分狹義和廣義兩種:


 


  狹義的司法互助是指某國協助他國訊問證人、鑑定人、實施搜索、扣押、驗證、轉交證物、送達文書及提供情報等;至於廣義的司法互助則包括犯罪人之引渡、外國刑事判決之執行、刑事訴追之移送等三種型態,而由法務部這次洽談的具體內容來看,因雙方並未就引渡、換囚等議題去談,所以只是屬於狹義的司法互助。


 


  這次中美簽訂的「司法互助協定」一旦生效,就誠如負責主談的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碧玉所言,由於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過去都是私下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去請求個案協助,而個案有很高的不確定性,變數很大,但簽定正式的協定之後,雙方就有正式的管道,權利、義務也十分清楚,雙方可以達到司法互助制度化的目的,不會再處於不穩定狀態,對雙方合作打擊犯罪都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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