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庭審理劉姓少校涉及的洩密案,外傳是以媒體記者撰寫獨家新聞,一定可以獲得報社頒發獨家獎金,軍方人員協助媒體記者報導就是圖利記者,所以也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責。


 


  由於軍事法庭的判決書並未公布,外界尚無法得知真相如何,但如果這樣的傳聞屬實,則是以「想當然耳」就可以作為判決的事實認定。這樣的判決是否可受公評,是否禁得起上訴,不無爭議。


 


  劉姓少校將經手的軍機洩漏給媒體記者,軍事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如果是第二條的「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或交付」,刑責很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據了解,軍事法庭是以同法第四條「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或交付」,否則不可能處以十年以下之刑。


 


  軍事法庭另外認定的圖利罪部分,顯然是認定劉某的一個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罪名,所以從一重還是依妨害軍機的罪名來量刑。


 


  但落人口實的是,如果協助媒體記者報導因而領取獨家獎金,就構成圖利罪責,則所有政府單位的大小官員豈非幾乎人人都在犯罪。尤其是越大的官員,所能提供的獨家新聞越多,如果這樣的邏輯可通,和記者打交道豈非自尋死路,媒體又如何去伸張民眾「知的權利」?


 


  判決應以事實為依據,軍事法庭是否掌握該記者真的獲頒豐厚的「獨家獎金」,如果沒有確實的證據,就以想當然耳入人於罪,這樣的判決採證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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