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讚榮被誤指為計程車之狼案,漫長的偵審過程凸顯從警方偵辦到檢察官偵結起訴,法官審結宣判的輕率,讓一位無辜的民眾被羈押了八百多天,差點妻離子散,就算是同意冤賠也不能彌補。


 


  羅讚榮說,他被指控開計程車做案,他雖一再否認有不法,但是警方、檢察官或法官都不採,反而質疑說「如果沒有做,為什麼被害人會指認他」,他沒有辦法去舉證來證明他自己沒有罪,就這樣身陷囹圄,失去自由八百多天。


 


  警方當初依被害人報案所提供的車號、車上的職業登記證,拘捕羅讚榮到案調查,但接下來的偵查程序,極為粗糙;隔著一條街,在黃昏時刻要被害人指認,也未對作案工具的計程車內採證,完全違背科學辦案的精神。警方先入為主破案交差,而檢察官也太相信警方的調查證據能力,完全不相信被告的話,也不深入詳查,開了二次調查庭就草率起訴。


 


  更離譜的是,一審時法官也不願詳查證據,反而在辯論終結諭令當庭羈押,冤案就從羈押時開始。一直不明所以的羅讚榮,在律師黃虹霞的協助下,自行採集留在車上的檳榔渣,聲請傳訊修車廠人員證明車子被破壞的情形,聲請傳訊當時專案查辦「計程車之狼」的專案刑事局警官到庭說明「計程車之狼」另有其人,且在羅讚榮羈押時仍在作案。被害人到庭表示羅讚榮不像加害人,且調查局的測謊結果不僅指出被害人未說謊,也證明羅讚榮所言屬實。而車內的檳榔渣經送鑑定也和羅讚榮血型不符,但是法院還是不放人。一直到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改判無罪,才以十萬元交保,但這時羅讚榮在看守所裡已待了八百四十六天了。


 


  究竟羅讚榮有沒有過失?他原本不知道車子失竊,是人家從車上所留的電話通知他車子擋住他人出入口,才去取回車子。就他的主觀看法,他的車子並沒有遺失,他也不知道有人在他睡覺時偷他的車子去做案,這時如果他跑去警局報案說他車子「曾遺失」,警方會如何處理?說不定反會怪他多事,他要報什麼「案由」?警方又要如何受理?綜觀警方受理報案案例中,根本沒有所謂車子被「移動」而成案的,至於車內執業登記證未收好,也成為冤獄賠償遭駁回的「重大過失」之一,這論點完全背離市井小民的生活經驗,未免強人所難。


 


  法律不能自外於人民的感情。羅讚榮無辜被羈押八百多天,最後雖然靠法律程序終還他清白,但他從案發自始自終都否認犯罪,卻因警方及檢審草率的辦案及心證認定,讓他受到無妄之災。這個時候,還要推諉說是當事人有「重大過失」,實在說不過去,該認錯冤賠只是還當事人一點公道而已。就誠如羅妻所說的,她和子女這六年來所受的苦,國家又如何還,該怎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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