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政署的刑案統計,台灣地區八十五年有一千三百六十一件強姦、輪姦案件,八十六年有一千四百七十七件,八十七年有一千六百四十一件。婦女團體女性權益促進會前不久發起「尋找白絲帶情人」活動,並提出警語表示「台灣地區平均每天有四至五人遭強暴」。

 

  

 

  強暴案件一直有很高的「黑數」,很多婦女因為擔心曝光名譽受損,或是因為報案過程檢驗、審訊遭「二次傷害」,最後都打退堂鼓,以致犯罪黑數究竟有多高,誰也不知道。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監事王如玄律師在去年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會全國婦女人身安全預備會議則提出,這類案件的犯罪黑數是七至十倍。

 

  如果以十倍並取平均值一年一千五百件來推估強暴案件,則一年發生數將高達一萬五千件,平均每天有四十至五十人受害,這個數字當然十分嚇人。

 

  當初,婦女團體要求要把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所持的理由就是要讓強暴犯接受法律制裁,不能再存有「有錢好辦事」的僥倖心態。但修法所產生的後遺症,也不能以鴕鳥心態面對。

 

  首先,要把這類加害人都關進監獄,並強制接受心理治療,就必須被害人都願意挺身而出,並可以「指認」誰是加害人,才可能有結果。如果被害人考慮「名節」或其他因素,不肯出面指認,則檢察官如何「強制」其出面,將是一個難題。尤其士林、苗栗及台北地院都將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論告,被害人要接受被告律師的交互詰問,她們能否受得了這樣的「酷刑」,有待斟酌。

 

  其次,如果有人檢舉或報導某人被某人強暴,檢察官該如何主動依職權介入偵辦?警方又該如何受理不知誰是加害人的案子?凡此種種,都有可能發生,而案子的暴增,檢、審能否消化得了,也是一大問題。

 

  另外,部分原來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未來也可能演變成一段「羅生門公案」的性侵害案。如果一方拿喬,把「衛生紙、保險套」冰存當證物,另一方因授人以柄,只好無條件接受「勒索」。因此產生的互控性侵害及恐嚇取財案件,檢警也要有心理準備。

 

  強暴案件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可以讓此類犯罪黑數下降,效果可以預見的。但如何保護被害人,讓社會上的「狼蹤」絕跡,有賴各界通力合作,從通報、醫療檢驗、偵查、審判等各個程序,做好保護被害人的工作。另外,也要大力宣導,即使「私下和解」,也不代表以後被害人或其家屬就損失了求償權益。事實上,民法於去年修正後,納入人格權、貞操權,只要在二審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求償,還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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