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監察院長陳履安以出世的悲天憫人胸懷,要做入世濟世淑國大業,不過為了競選總統,他毅然辭去監察院長,還把父親陳誠留給他的房子捐給國家。陳履安以「苦行僧」的方式競選,雖然選輸了,但是留給國人非常深刻的印象。所謂的「難得捨得」,他已看得十分透澈,但八年前的捐屋卻留下一個尾巴,其他姐弟因不同意捐贈,未來如果要靠訴訟官司才能解決問題,當初捐屋的美意未免就大打折扣。


 


  陳履安的故居,土地屬於國有,私人住宅何以可以蓋在國有土地之上,可能有當年的時空背景因素,以今之見實不宜妄論昨之非,而陳家子女也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陳履安八十二年以書面表示要捐贈與國防部,並馬上實踐諾言舉家搬離現址,讓國防部軍務局去管理。


 


  由於事件發生在民國八十二年,當時舊民法第四○七條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新修民法本條已刪除)陳家子女可能就是認為,既然尚未辦妥移轉登記,贈與不生效力,所以現在反悔當然還來得及。尤其是當初的捐贈是陳履安一人所為,並沒有取得其他五名姐弟的書面同意,捐屋影響他們的權益,所以他們反對並沒有錯。


 


  依照法務部的看法,如果陳家子女還是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國防部最下策就是只有透過訴訟手段,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才能辦理移轉,只是陳履安曾任國防部長,國防部要和老長官打官司,未免就有點左右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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