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快馬加鞭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修正草案,大幅翻修陸海空軍刑法,這個法之所以要趕在昨天通過,並且要在這一、二天就以最速件送總統府公告並施行,除了是要跟「時間賽跑」,個中還有很大的「玄機」。

 

  原來,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修正施行的「軍事審判法」增訂第二三七條:「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自 九十年十月二日 起停止適用。」而國安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是「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如果不能趕在 十月二日 修正施行,則現在繫屬軍事法院的觸犯普通刑法案件,軍事法院都要交出來由普通法院審理,影響深遠。國防部當然不能坐視交出「軍法權」這種事發生,所以幕後大力運作。

 

  修法前,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等特別法沒有規定的罪,且是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的一些輕罪,是由普通司法機關來審判;但今年 十月二日 以後,由於國安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所以一切都要回歸普通法院審判,自是軍方所不樂見。而舊的陸海空軍刑法大都是針對軍人的犯罪態樣加以規範,有很多普通刑法的犯罪態樣根本沒有規範進去。如果不趕在期限內修正納入,陸海空軍刑法就會出現「法律真空期」,必須把軍人犯罪交出去由普通法院管轄。

 

  所以昨天通過的陸海空軍刑法,國防部就特別增訂第七十六條,納入所謂的「軍刑法」,規範軍人犯包括外患罪章、瀆職罪章、故意犯公共危險罪、偽造公文書、殺人罪章、傷害罪部分條文、妨害性自主罪、在軍事營區犯竊盜罪、搶奪、恐嚇、擄人勒贖等刑法上的罪名,還是由軍法審理,但沒有特別規範進去的則仍維持由普通法院審理,這是有「特別用意」的。否則,像拉法葉艦軍官觸犯貪污罪,若沒有特別納入,就要交出來由普通法院審理。

 

  根據新修正的陸海空軍刑法,有一些奇特的現象。舉例來說,過去軍人觸犯過失致死罪,因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罪,所以由普通法院管轄,但修正以後則歸軍事法院管轄。另外,軍人酒後駕車歸普通法院管轄,但如果肇事後逃逸則歸軍法審理;在營區內犯竊盜罪歸軍法審理,但如休假外出在營外犯竊盜罪則歸普通法院審理,在營區賭博由軍法審理,在外面賭博則由普通法院審理,同樣行為切割開來。

 

  還有一個較受矚目的是,立法院最後另通過附帶決議,以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刑度太高,不合現代刑事思潮,要求行政院要在九個月內檢討廢止該法,並納入刑法中修正。對於媒體因報導軍事新聞而被冠以「刺採、蒐集軍機罪」者,這應是個好消息,因為回歸普通刑法後,起碼以後不會刑度高得嚇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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