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比一般民眾為少,必須接受媒體較大程度的報導和批評,中外各國皆然,但是仍有其最大限度,如果逾越還是有民、刑事的責任。類似香港藝人謝霆鋒來台遭香港媒體全程跟監拍攝所導致的衝突,目前雙方是「各說各話」,就由司法去論斷。但公眾人物隱私遭不合理侵犯時,還是可以透過法律來自保。


 


  公眾人物還是享有隱私權的,包括一切個人屬性之資料、活動及一切與公益無關私人事務,如果記者未經當事人同意侵入私人住宅或營業場所,不合理侵擾他人隱私生活還是有刑責。


 


  刑法訂有防害秘密罪,對於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如果攝影記者為捕捉當事人之鏡頭而驚嚇到當事人致危害安全之虞者,可以處三日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記者於深夜跟監而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可以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以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


 


  不過,上述罰者都是以「無故」為構成要件,如果媒體記者可以提出「正當理由」,自然不受這些罪名相繩。


 


  另外,依民法規定,如果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謝霆鋒如果可舉證自己權利受害,造成其精神上痛苦等非財產損害時,也可請求加害人賠償慰撫金。  [ 2002/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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