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岡之狼楊姓受刑人第四度被法務部駁回其假釋申請,每隔一段時間就沸沸揚揚一次。外界不解,為什麼不給他自新的機會;很多受刑人也誤會,法務部再三剝奪楊姓受刑人假釋的權利。這起個案對很多人都產生傷害。
假釋其實是一套很好的制度,但很多人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積非成是的結果是,以為不管法院判多少年,受刑人只要服刑超過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如果沒有犯錯,就應該給予假釋。
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廿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六日未修正前,舊規定是「無期徒刑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後」即可報請假釋,因八十五、六年考量假釋再犯率大幅提高,所以法務部提案修法,緊縮假釋要件。
只是,不管是執行逾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法律規定是「得」許假釋,而不是「應」許假釋。事實上,得否許以假釋主要關鍵在「是否有悛悔實據」,也不在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
假釋,簡單來講就是給予知過能改的受刑人一種「獎賞」,而不是服刑超過多少就必須予以假釋。否則法官判決豈非具文?判得再重也得打七折八扣,法院的判決還有什麼威望、權威可言?
但很多受刑人曲解了假釋的精神,好像假釋是應得的權利,法務部駁回假釋是故意刁難、折騰他,好像是國家對不起他一樣。
華岡之狼楊姓受刑人前後已四度提報假釋申請案,但都被駁回;兩度北監駁,兩度法務部駁,對他而言是莫大的挫折。但國家不給他「獎賞」,他只能自我反省,為什麼犯法、而且做了那麼多令婦女同胞深惡痛絕的事。
假釋是給犯過錯的人一個機會,明末大儒顧炎武有言「人生過處惟存悔,知識增時只益疑」。犯過錯的人出了監獄叫「更生人」,就是期待他重生。如何才能不悔、不疑?華岡之狼也許受盛名之累,但機會是留給懂得創造機會的人。目前他所能做的就是深切反省、靜待下一次的時機。 [200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