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昨天針對劉泰英聲押遭駁回抗告案,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就是要地院「再考慮一次」。但是其結果也可能是再度駁回,或是裁定聲押獲准。不過,高院的裁定理由闡明的瑕疵並非十分嚴重,在「瑕不掩瑜」下,還是對劉泰英方面較有利。

 

  台北地院和台北地檢署最近一年多來,為了前立委王令麟台開購地弊案,以及前立委羅福助及劉泰英案,因為聲押案意見相左而起衝突,一度甚至傳出有檢檢官要聯署抗議。

 

  王令麟案抗告後,發回更裁,最後駁回檢方聲請,羅福助案則在發回後裁准羈押,至於劉泰英案下場為何?恐怕院檢還有一番拉拒。因為,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倘若院方還是裁定駁回,檢方還可再提抗告,並沒有次數限制。

 

  綜觀劉案,高院發回的理由還是認為有程序和實體上的瑕疵,但是高院的指摘並未明指地院的駁回裁定違法。如果和羅福助案作比較,羅案是因拘提被指違法,高院發回是認為地院不應該審查拘提理由。劉案則完全不同,劉案是羈押權爭議,檢方只有請求權,至於是否准予羈押權在法官。但羅案中,檢方也有拘提權,所以高院不支持一審作實體審查。

 

  劉案是屬於外界矚目的指標性重大案件,按理既然以合議方式行之,就應該鄭重其事,雖然法無明文規定一定要用書面裁定書,但僅用公函簡敘確有不妥。如果合議庭慎重一點,避免落人口實,就可以省下很多事後澄清的口舌,甚至還傳出司法黃牛介入運作的傳聞,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傷害。  [ 2002/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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