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判決八十七年大學聯考電子舞弊案的槍手、考生及其家長等均無罪。由於現行刑法只處罰妨害國家考試正確性的行為,當年前教育部長吳京,為了維持大學聯考的公平性,曾拜託法務部,希望修正刑法納入相關處罰規定,但因學者專家反對者眾,最後胎死腹中。

 

  當年發生大考電子舞弊案時,因關係十萬名考生權益,影響重大,深受各界矚目。吳京也認為,刑法不處罰考試舞弊案並不妥當,所以多次拜託私交甚篤的前法務部長廖正豪,希望能研修刑法妨害考試罪納入相關的規範。

 

  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開會後,曾通過,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單獨抽出,增訂第二項「意圖營利, 對於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之等規定。為趕在翌年大學聯招考試前如期公布施行,是項修法案原欲即送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

 

  而在法務部擬出草案前,教育部也在同年九月召開「研商高中以上聯招電子舞弊及脅迫作弊罰則納入刑法相關事宜」會議,建議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增列第二項「對於依中央或地方教育法令舉行之全國性及區域性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亦同」等規定。

 

  但與會專家學者對前開草案多持保留態度,認為 對涉案之學生,應本宜教不宜罰之立場,可以改進考試技術防杜舞弊發生,不宜遽以刑罰相繩;至於有脅迫舞弊情形者,可依刑法妨害自由罪等相關規定處罰。教育部其後再提修正條文,建議刑罰的對象僅限於未具學生身分者;具有學生身分者,則依學校規定辦理。

 

  但法務部檢察司研究認為,這種僅因行為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罰規定,有違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原則,且草案將「依中央或地方教育法令舉行之全國性及區域性入學考試」均納入,規範範圍過於廣泛,尤以地方教育法隨時有修改變動之可能,將使刑法之適用陷於不安定之狀態。檢察司建議應更加審慎。

 

  之後,教育部再開會修正為「未成年或具學生身分或已獲得學校錄取者,依簡章及學校相關規定處理」,法務部檢察司還是認為不妥;最後決議納入刑法修正草案一併檢討。但其後考量到大學聯考即將廢除 ,以及刑法妨害考試列在妨害公務罪章,因為侵害的是國家法益,把大學聯考納入該罪章並不妥;且若大學聯考可納入,則五專聯招、高中職聯招及各校研究所招生是否要一併納入?因此,最後不採刑法處罰。

 

  法務部決定把球丟回教育部,建議採取行政規範防堵,諸如:查獲槍手以退學剝奪其學生資格、考生取銷其入學資格等。但如果教育部堅持要罰,法務部建議在大學法加入相關處罰條款。教育部又認為大學法之研修太過敏感,故未採用法務部的建議,大學聯考考試舞弊案涉及的修法問題拖了近五年,還是「議而不決」。[ 2002/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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