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強暴犯是否採「化學去勢」手段,各界談過很多,但醫界、法界、婦團及人權團體都有不同的聲音,所以一直沒有定論。

 

  我國目前對強暴犯的處遇手段,採取拘束身體自由的監禁,及強制診療等保安處分。若要以藥物達到化學去勢目的,等於直接讓犯罪人身體器官喪失功能,已超出「治療」的範疇,所以,若無法律依據,並不可行。

 

  女性立委提議修法,增訂「化學去勢」(Chemical Castration) ,希望藉由藥物抑制強暴犯的男性荷爾蒙分泌,達到預防再犯的目的。但歐美各國多年的臨床實驗卻發現,類此成效一直不理想,因為,縱然在治療期間可以讓對方出現暫時性的「勃起不能」效果,但心理方面若未同時治療,性侵害者依然可以利用其他工具如手指、竹桿等,對被害人進行性侵害。

 

  而且,藥物去勢一旦中斷,病人很可能會出現強烈的代償性反彈,不僅無法減少性侵害,還可能變本加厲、犯下更嚴重的罪行。因此,所有懲罰性的性矯正方法,都證明僅有短期的成效,並非根本解決之道。醫界大都認為,還必須有賴心理治療配合否則很可能有反效果。  [ 2002/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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