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歲的少女和鄰居十二歲的小男生發生性關係,男方的父親認為小孩子被引誘偷吃禁果,控告少女涉及妨害性自主罪。此一案例也凸顯,青少年因無知,犯法猶不自知,誤以為只要「你情我願」就沒事,事實上,偷吃禁果,要面對的法律問題,絕不是那麼單純。

 

  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性交,因為他們心智未成熟,就算徵得他們同意,也是犯罪行為,過去視為「準強姦罪」,可以處五年以上徒刑,罪名很重。

 

  刑法第二百廿七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實上,刑法規定,就算與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者性交,一樣觸犯姦淫幼女罪,施以猥褻者也一樣有罪;和誘未滿十六歲的男女,也構成略誘罪。

 

  刑法八十八年修正妨害風化罪章後,對一些妨害性自主罪,都改成非告訴乃論罪,只保留對配偶強制性交及未滿十八歲的人犯下性交、猥褻罪,仍維持告訴乃論。前者是考量夫妻間的強制性交罪,有「床頭吵床尾和」的情形,所以保留彈性,可以撤回告訴,避免家庭失和、解體。至於後者,又稱「兩小無猜條款」,主要是考量到青少年偷吃禁果後,若雙方家長同意,可以讓青少年結婚,撤回告訴,就避免留下案底。

 

  不過,這件案例較特殊之處是女大、男小,女方已滿十八歲,男方還未滿十四歲。過去性侵害的觀念,只針對「男對女施暴」,但刑法翻修後,妨害風化觀念也被顛覆了,「女對男」也同樣構成。以本案為例,如果女方尚未滿十八歲,則屬於告訴乃論,被訴還有機會撤回。如果已滿十八歲,則一經告訴就不能撤回。這名偷嚐禁果的少女,雖然說與少年雙方是「你情我願」,但要為此付出代價,惹上妨害性自主罪的官司。  [ 2002/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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