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十信接連發生搶案,內政部長余政憲昨天氣憤表示,警方先前曾規勸應檢討改進缺失,但十信置之不理,內政部將去函保險公司,建議「不予理賠」。內政部長是否有權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從過去法院案例來看,余部長可能氣極敗壞,「又失言了」。


 


  要不要理賠,完全看新竹十信和保險公司所訂的契約內容而定,這是私契約行為,除非契約上已有排除約定,否則不是余部長說不要理賠,就可以不理賠。


 


  近年來屢傳保全公司運鈔員或銀行內部員工「監守自盜」案,由於保全公司或銀行都有對員工投保「忠誠險」,發生類似的監守自盜案,或是銀行方面有明顯的疏失,是否可向產險公司請求理賠,確實存有一些爭議。


 


  不過,最高法院一起確定判決案例,認定產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且不適用民法過失相抵原則。意即不管被保險人是否有過失,產險公司都應負賠償責任。


 


  這起具體個案是中國農民銀行在八十四年四月一日,和富邦產物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保險期間一年,承保範圍包括員工之誠實行為,並附加超額誠實保險。但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該銀行屏東東港分行襄理吳俊男,利用出納疏忽使計時器失效,並利用先前自會計處取得之金庫密碼鎖密碼,在當年春節期間三天內,從金庫盜取八千二百卅五萬餘元及四萬九千餘美元。


 


  中國農民銀行其後檢附相關資料及說明,要求富邦產險公司儘速理賠,但富邦以銀行有過失在先,違反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拒絕理賠。


 


  這起案件最大的爭議點,在於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效力,及能否適用民法過失相抵原則。根據最高法院的認定,即使被保險人一方違反約定,未履行其應盡義務,但也只能要求解除契約,不能拒絕理賠。


 


  換言之,就算新竹十信有疏失,保險公司該賠的還是要賠。余部長顯然有行政、司法一手抓的「包青天」觀念,在民主時代裡,他的言行令人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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