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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多年前在馬英九擔任部長時,曾提出增訂「抓紅包條款」,以求遏止「紅包文化」盛行,但並未被行政院接受,而當時他就希望能取法香港、新加坡的肅貪精髓,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但此一師法香港的法律,與我國法律明示的「無罪推定」原則相違,在法界亦有爭議,是否會通過,在立法院勢必將有一番論戰。

 

  香港政府制定的「防止賄賂條例」,其中的「推定貪污」(或稱舉證責任倒置),把刑事訴訟有關無罪推定的舉證責任,轉換由被告的公務員負擔。亦即公務員對其所有金錢或財產與其所得來源不相當,又未能提出合理的說明時,法院就可以「推定」該名公務員觸犯貪瀆罪嫌,對不法公務員有強力恫嚇作用,也是香港廉政公署肅貪的主要利器。

 

  然而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明文規定不能用「推定」方式來認定被告是否犯罪,基於保障被告之權益,以及涉及刑事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所以雖然法務部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多年,但是外界還是有很多雜音。但法務部認為貪污具有隱密性,授受雙方互蒙利益,不易被發覺,且證據蒐集較一般刑事犯罪困難,因此,貪污罪刑訴追之法律規範,亦應有別於一般案件訴追之規範,始能克盡其功。

 

  這次重提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和當年草案內容相較已作了部分修正,比如時間點訂在「犯罪行為前後一年內」,而不是追查其「祖宗八代」,至於增加的財產總額也訂為「逾同時期薪俸所得一倍以上」。

 

  換言之,也就是要同時符合「公務員因貪瀆行為被檢察官偵查」,經發現在涉及貪污犯行的「前後一年內」,其財產總額比同期薪俸「增加一倍以上」,且經要求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拒不說明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等構成要件,才會涉及「財產來源不明罪」。 [ 2001/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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