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南美洲駐華外交官遭檢舉明知自己身染性病卻還誘使四名台灣女子與之發生性關係,把性病傳染給她們。若相關情節屬實,依法,明知自己已感染性病卻故意傳染給他人,涉有刑責,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該名外交官因享有民、刑事豁免權,我司法機關無法追訴。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雖僅指明「花柳病」,實務上應泛指一切性病,無論菜花、梅毒、淋病等都在規範之列。所以,如果明知自己感染卻在和他人性交時故意不戴保險套而傳染給他人,就有刑責問題。不過,犯本條之罪,因侵害的是個人法益,所以屬於告訴乃論。

 

  至於該名巴拉圭外交官,因為享有外交豁免權,依現行「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五條規定,享有豁免我國民、刑事及行政管轄權,就算被害人出面告訴,檢方受理偵辦後,依規定還是須予以不起訴處分。因此就本案言,若查證屬實,也只能透過外交手段,讓這名外交官調離現職。  [ 2002/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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