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一位老榮民陳光蓮,因迭遭前科累累的劉姓男子欺凌,昨天手持菜刀砍死劉某「為民除害」,再向警方自首。陳光蓮的行徑自首符合減刑要件,是否還可以適用刑法「激於義憤而殺人」,讓刑責更輕?

 

  陳姓老榮民殺了地痞流氓,據報導是因一兩天都遭劉某毆打,一時氣憤難消,才持菜刀趁劉某酒醉之際予以砍殺。

 

  由於老榮民殺人後,在警方尚未獲報發覺有兇殺案之前,就自行投案,因此符合自首減刑要件,這部分依規定是「必減」。

 

  但他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七三條的「激於義憤而殺人」罪要件,可以刑責更輕呢?依照法條的要件,必須是「當場」才能適用,也就是老榮民如果是當場被欺凌,一時氣憤難消而殺人,則其刑責是七年以下,再加上自首減刑,刑責就很輕。

 

  但如果不是「被欺凌的當場就下殺手」,而是回家後越想越氣,決定趁對方酒醉無法抗拒之際,持刀予以殺害,因不符合判例上「引起公憤,猝然遇合,憤激難忍,而加以殺害」,就不能適用上述罪名,必須依一般殺人罪論斷,刑責是死刑、無期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判例,某甲回家撞見妻子偷人,激起義憤,追殺姦夫;但如是事前計議或事後再前去殺人,則就不能適用該罪名。  [200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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