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多起重大強盜、殺人、擄人贖案,被行政院核定為「十大通緝要犯」的陳益華,經證實在大陸廈門落網。若大陸方面同意把人交由我方帶回歸案,可否要求一千萬元的懸賞金呢?
根據行政院去年十二月廿五日公布的「行政院獎勵提供線索緝獲重大案件通緝要犯實施要點」規定:「獎金的給與,以提供線索向檢舉機關、司(軍)法警察機關、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的駐外機構提供線索,致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歸案者為限。數人共同提供線索者,按人數平均分配。政府須於通緝犯歸案後一個月內發給獎金。」
換言之,只要提供精確線索讓治安單位抓到人,就可以請領一千萬元的懸賞金。如果大陸方面甚至連人都抓到,究竟可不可以請領呢?
雖然該要點有一但書規定「但提供線索人若為司(軍)法檢察官、司(軍)法警察官、司(軍)法警察或國內、外政府機關參與或調查重大案件相關人員,不給與獎金。」但此但書主要是限制職司緝捕罪犯的相關人員,因為緝捕要犯本是他們的責任,他們也比較有管道可以獲悉相關資訊,所以被排除在外。至於大陸公安或與我海基會對口的海協會、紅十字會等單位,似乎不能歸類在其中。
因此,如果大陸方面同意把陳益華遣返交由我方帶回歸案,也同時向我方要求一千萬元賞金,不知道政府相關單位如何因應?是給抑是不給,恐怕要費一番思量。
往好處想,如果是給,開了一個頭,在「重賞之下有勇夫」,未來要再抓其他跑到大陸的通緝要犯像朱安雄、伍澤元、劉偉杰等人時,應該就容易多了。 [200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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