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開春第一砲就是將在今天宣布,所屬的政務人員必須將財產在三個月內強制信託,以彰顯政府清廉形象,但是美中不足,是用行政命令的「實施要點」來規範,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僅是一種「高道德標準」來要求所屬政務人員,對於行政院以外的則全無拘束力。


 


  一項政策要鐵腕施行,一定要有法令依據,並輔以罰則,如果純粹是道德勸說,則一定有人陽奉陰違,反正不痛不癢,被抓到的機會也不見得很大。


 


  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所以行政院只能要求所屬的政務人員遵行,其他「管不到」的政務人員,只能放任不管,形成「一國兩制」,同樣是政務人員,有人財產要強制信託,有人卻不必,理不得其平則鳴,未來一定有政務人員會「放砲」,不願遵行的只好掛冠求去。


 


  目前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裡,其實在第七條就有規範到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官、立法委員、省市長、省市議員、縣市長應將其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上櫃)股票,信託與政府承認之信託業法代為管理、處分。


 


  稍早前是卡在信託法及信託業法沒有公布施行;但相關兩法立法院也早通過並經總統發布施行有年了,目前真正實施信託的政務人員,卻只有陳水扁總統、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及前客委會主委羅文嘉等三人,而謝長廷已下台,日前他就開玩笑說,他要趕快把信託的財產拿回來,果真如此,就只剩下陳、羅兩人財產強制信託了。


 


  何以致此?因為法務部當年訂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時,在第七條增訂第六項,可以在「強制信託」及「動態申報」上選擇其一辦理,其結果當然是大家都選「動態申報」,沒有人要將財產強制信託是必然的。


 


  而根據監察院調查,這些必須財產申報的人員,雖然選擇動態申報,但是申報率很低,所以監察院曾行文要求法務部檢討修正。


 


  目前法務部已完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報院,據了解,就是把第七條第六項修掉,也就是上至總統,下至縣市長等公職人員,在就職日起三個月內要將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及上市(上櫃)股票強制信託,這項草案應儘速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如此才有拘束政府全體公職人員的效力,否則光靠「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的道德約束,註定是「事倍功半」。 [200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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