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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人伊能靜因為兒子遭狗仔跟監並強行拍照,昨天出面哭訴痛斥。事實上,伊能靜的兒子並非公眾人物,遭到跟監拍攝已侵害其隱私,尤其是目前社會治安普遍不佳,小孩照片被曝光,很容易遭到歹徒覬覦,影后張艾嘉的小孩遭遇就是前車之鑑,身為母親的伊能靜尤其是感同身受,她自可主張其權益受侵害。


 


  香港是狗仔發源地,但因香港目前無法可據,藝人一點辦法也沒有。而台灣因有法可據,類似的案例,如4年多前發生的壹周刊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封面報導,當時包括小S、阿雅、范曉萱及陳純甄等4人都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已有3人獲得賠償,刑事部分上周北檢也提起公訴。


 


  新聞媒體記者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竊聽偷錄當事人的談話、偷拍方式拍攝當事人的活動等非法方式採訪公眾人物或取得新聞資料,縱使目的正當,也不得使其非法手段合法化,不能以新聞自由主張免責。


 


  法官認為,縱使為社會公眾人物,但其事務純屬私人領域,聚會場所是在非公開的私人場所,從事私人活動,媒體仍應尊重,不得逕行揭露。另外,在遠處以長鏡頭相機或攝影機攝錄他人屋內活動的非物理侵入住宅方式,仍屬對個人隱私空間、私事的侵犯。這種侵入性的窺視,已侵害原告的隱私,相關人員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00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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