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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寶企業集團前董事長陳盛沺選擇以刊登廣告方式,反駁其遭列為十四大外逃要犯,此一方式不禁讓人想起被政府列為十大的東帝士負責人陳由豪。但此一行為只能自剖心情,對案情並無實益,陳盛沺想要擺脫通緝犯的身分,只有回國向檢察官說明一途。


 


  陳盛沺因瑞智案被桃園地檢署列為被告,同案其他被告被依違反證交法、背信和偽文等罪起訴,因他未到庭而另案偵結。陳盛沺不服只因未到案,而他每次都有請假,如今還是被發布通緝,因而心有未甘。


 


  基本上,案無大小,只要成為被告,只要屢傳而不到,檢方或法官都可在傳拘不著下發布通緝。因此,有不少民眾因未收到傳票的情形下成為通緝犯,有人就在出國或返國在機場、港口被捕而移送法院。


 


  變成通緝犯的身分,不會因人而異,但變成了外逃要犯,則是調查局針對影響社會或經濟、治安等情節而篩選,至於是否成為十大要犯,就要提報到法務部,再呈報到行政院核定。


 


  陳盛沺因為瑞智投資大陸案,遭桃園地檢署偵辦,情節其實和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投資和艦被新竹地檢署起訴的案例大同小異,都是迂迴轉進以搶先機,但是曹興誠選擇無懼面對司法,陳盛沺則選擇躲在大陸不回來,不願面對檢察官,以致落得通緝犯、外逃要犯的身分。


 


  就像他在廣告裡所說的:「我究竟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只是因為投資大陸,就變成黑名單,有家歸不得。


 


  聲寶是國內聲名卓著的企業,陳盛沺如果真的覺得瑞智案又不是什麼大罪,其實可以選擇回台來面對司法,畢竟刊登廣告只能抒發心情,卻於事無補,他不回來案子無法進行,檢察官只好依法行事,發布將他通緝。不過,有沒有必要升級到列為「十大要犯」,則是可以討論的事,畢竟一位老牌的企業家,把他逼到這個田地,也難怪他要反彈。[200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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