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性產業在西方很多國家,早已除罪化。但是在我國,卻因為傳統道德因素,一直處於禁制狀態。不管是過去的違警罰法,或是現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有處罰規定。但也因只罰娼妓不罰嫖客,也讓不少婦女團體抨擊不符合男女平等。

 

  性產業除罪化究竟可不可行?當然,只要社會成熟度夠,就連通姦罪除罪化,也是可以討論的方向。

 

  有人或許會認為,性產業除罪化後,是否會讓色情業蔓延開來?

 

  「食色性也」,先賢告子在數千年前就提出這樣符合人性的忠告。性也者,人之所欲存焉,要禁談何容易,所以娼妓的存在已經有很長的歷史可考。但是歷朝歷代,開放一點的像唐朝、明朝等,都是情色盛行的年代,流傳下來的情色文學或春宮文學,跟目前的色情文學毫不遜色。

 

  就因為娼妓存在是「人性所需」,所以在市場理論下,只要有需求就有市場,只要有人買就有人賣,所以查不勝查,禁不勝禁。過去很多學者專家也一致主張不能採防堵政策,仿國外設「紅燈戶專區」,有效管理比一昧禁止有效得多。

 

  台北市在陳總統當市長時宣布禁娼,曾引發性產業工作者的串聯抗議。後來在馬市長任內延後一年執行,並輔導她們轉業,雖然暫告一段落,但是實際上,能真正轉業的公娼只是少數。大多數的公娼還是轉到其他縣市繼續從事相同的工作,另有一部分則轉為私娼,實則根本沒有達到廢娼的目的。

 

  也因為如此,所以這些性產業工作者一直呼籲應保障她們的工作權。從娼或許在衛道人士眼裡是不道德的工作,但對於這些自願從娼者來說,她們不偷不搶,靠自己的身體掙錢養活自己及家人,也是一份「工作」。

 

  性產業除罪化後,或許會對國內的情色市場會產生莫大的衝擊。但是也有正面意義:一方面也可保障性產業工作者的工作權;另方面,透過專區管理,也可以避免目前大陸妹、金絲貓等私娼盛行,對有性需求的「羅漢腳」,也有合法的渲洩管道;另外,也可以減少員警的風紀誘因。也許可以符合「皆大歡喜」的圓滿訴求。  [2004/01/0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amy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